一位市民的搅拌车被扣十个月损失22万 梁先生没想到,自己的搅拌车不知为何就被法院扣押。几经周折,梁先生才知道这是该车所挂靠的公司欠款所致。然而,被扣10个月,停运损失谁埋单呢?昨日,记者从高明法院获悉,法院一审判决,停运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。日前,梁先生已上诉。 去年1月,梁先生的一辆搅拌车突然被高明法院扣押。其后,梁先生获知,他的车所挂靠的湖南某汽车运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,而该公司拖欠曾某7万余元,且判决后拒不履行,被法院强制执行,湖南运输公司名下的车辆也依法被扣押。 此后,梁先生向法院提出“执行异议”。历经一、二审后,佛山中院确认了梁先生对该车的权属,强制执行停止。 其后,梁先生委托评估公司测算出,该车辆扣押期内停运损失为22万余元,随即将曾某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损失22万余元及评估费。 被诉的曾某则认为,自己申请执行,只是依法行使自己权益,并无过错,梁先生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。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,梁先生将车登记在其他公司名下,是导致法院执行该车辆的直接原因,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梁先生本人负责。因此,高明法院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