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江苏网9月10日讯常州某驾校于2012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教练车投保了交强险、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。去年7月,该驾校的教练李某带车由学员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上路行驶,后发生交通事故。经公安部门认定,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事后,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车辆进行定损,确认损失为7000余元,该驾校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,于是起诉到法院。
在审理中,保险公司认为,虽然此次事故中交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,但实际驾驶人为学员王某。因发生事故时该学员还未取得有效的驾驶资格,根据商业险条款规定,属于免责范围,且驾校也未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教练车特别条款,故此次损失不在保险范围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驾校作为合法的教练机构,学员王某在合格教练李某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时,发生对应投保主险即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,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。法院遂判决支持了驾校的诉讼请求。 |